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卫生部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修订后的《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国务院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卫生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新闻办、红十字总会、中央宣传部、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生部: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制订鼠疫疫情信息发布标准,授权有关单位对外及时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发展改革委:紧急动用国家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外交部: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质检总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农业部: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商务部: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公安部: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工商总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财政部: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民政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科技部: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教育部: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中央宣传部、新闻办: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地方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信息产业部: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红十字总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由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全国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鼠疫监测体系。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鼠疫疫源省(区、市)及监测省(区、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2信息报告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5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6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8.预案的制订
8.1本预案由卫生部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由卫生部按规定公布。
8.2可能发生鼠疫流行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鼠疫应急预案。
9.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新闻
-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 (2023年4月版)2023-04-17
- ⋅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管理办法2023-02-03
- ⋅应服尽服、愿服尽服!第十一版四川省新冠肺炎中医药防控技术指南发布2022-12-26
- ⋅《中国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技术指南(2022-2023)》2022-09-01
-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2022-07-15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五版)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