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井区调整肺结核病人补偿政策 打造“结核病防治示范区”

日期:2010-07-26 00:00     来源: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科室:贡井疾控     阅读: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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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贡井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农村肺结核病人不会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中断治疗,提高治疗依从性,保护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贡井区结核防治所草拟出《贡井区参合肺结核病人辅助医疗费用限额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并分别向分管副区长、主管局领导等相关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贡井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结合“贡井区结核病防治示范区”的打造,贡井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通过,以贡合管委发[2010]1号文件,调整参合肺结核病人补偿政策,内容如下:

  一、服用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品的参合初复治肺结核病人,其门诊检查、辅助治疗费用由区新合中心审核,作为门诊特殊病种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元/人/年。

  二、因耐药、耐多药的参合肺结核病人以及服用免费药物其副反应不能耐受的参合初复治病人,需用二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其门诊诊疗费用由区新合中心审核,作为门诊特殊病种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500元/人/年。此补偿政策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此次参合肺结核病人补偿政策的出台实施,解决了贡井区农村肺结核病人治疗的经济困难,确保他们不会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终断治疗,这充分体现了贡井区区委、区政府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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