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
卫通〔2008〕24号
现发布《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等10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WS 294-2008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
WS 295-2008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
WS 296-2008 麻疹诊断标准
WS 297-2008 风疹诊断标准
WS 298-2008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WS 299-2008 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WS 213-2008 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代替WS 213-2001)
WS 300-2008 丁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WS 301-2008 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WS 214-2008 流行性乙型脑炎诊断标准
(代替WS 214-2001)
以上标准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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