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卫生部、教育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与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比,新版办法明确,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新版管理办法还配发了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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