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第二部分

日期:2008-10-08 00:00     来源: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科室:.     阅读: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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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障措施

 

  (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

 

  大众传播媒介及各宣传单位应积极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宣传工作,特别是覆盖面广、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应积极提供公益宣传服务,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组织定期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积极开发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大众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信息。

 

  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提出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任务,协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和以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和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措施,推行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提高康复质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回归社会。

 

  各级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计划,开展职工精神卫生工作,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基层工会组织应该定期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和生活品质的工作力度;基层共青团组织应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寓科学、教育、娱乐为一体的学生课外心理健康课堂活动,促进提高学生精神健康水平。

 

  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全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法律救助和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的工作力度;基层妇联组织要定期开展妇女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在妇女自杀率较高的地区推动建立起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

 

  各级老龄组织要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基层老龄组织要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为处于离退休、丧偶等各种生活变故中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老年心理咨询热线或心理咨询服务。

 

  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相关学会和协会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五)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减少精神疾病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现有的工作基础和资源状况,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

 

  应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干预,将提高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适当处理。要依靠学校现有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实用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适应能力训练。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疏导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指导学生寻求医疗帮助的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特别是心理辅导或咨询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

 

  要加强对妇女特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研究,积极制定对策,进行综合干预,特别是要做好孕产期妇女的心理保健和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产妇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组织力量开展我国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多学科研究,进行农村妇女自杀预防与干预试点,建立农村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自杀的危险。

 

  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针对老年人特点和面临问题,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通过试点开展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研究,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减少和延缓老年期精神疾病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

 

  要逐步将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纳入救灾防病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加快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人员、组织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精神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作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搞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综合对策,切实扩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医疗和康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精神疾病患者重返社会。

 

  加大力度提高接受基本医疗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比例。要采取积极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康复保障;对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考虑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承受能力问题,使更多的患者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对其中“三无”人员、无业贫困人员、农村贫困人员应该通过政府、社会、家庭等多种渠道,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各地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情况进行普查摸底,根据当地实际从医疗、看护、经济资助等方面制定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监护治疗、定期随访,逐步使这些患者回归社会,彻底解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关锁。落实对危害社会和他人安全行为的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必要的医疗费用,使其精神症状及行为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干预和监测,降低这些患者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将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依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下,建立社区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档案,开展定期随访、家庭病床和护理、常规康复等工作,使患者在康复期能够维持合理治疗和康复指导,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应该有计划地通过各级财政支持建立或改建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或设施,并对其改造和管理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或捐资设立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或设施。动员社区力量对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训练,安排适当工作,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七)加快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相关规范和标准,完善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形成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辖区内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或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有条件的县要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性医院,承担本辖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等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按照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扩大和调整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医疗、康复服务质量。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严重短缺的地方,要有计划合理增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数量或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科床位数量,使精神卫生服务的布局更趋合理。根据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需要,综合性医院可设立心理科(门诊)或精神科(门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随访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纳入民政社会福利发展计划。

 

  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及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的精神卫生及常见精神疾病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和及时转诊率。实施对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提供精神疾病康复服务的能力。

 

  抓好医学院校学生的精神病学及其相关课程教育,在学时数量、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方面落实,充实和加强医学院校毕业生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适应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需要。

  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人员队伍,改变精神卫生人力资源极度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八)监测与信息。

 

  建立国家精神疾病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和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需求,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

 

(九)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加强科学研究是有效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关键。各有关科研机构应积极开展适合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特点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开展对抑郁症、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等重大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诊断和治疗等科学研究。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和援助,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

 

  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建立《规划》目标综合考核与评价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和方式,以保证《规划》顺利实施。通过2006年的中期和2010年的终期考核,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规划》各项目标的贯彻落实,并根据考评结果和情况变化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年度自查方案。各地应将自查结果向当地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注:本规划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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