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系列活动速递→

日期:2023-04-10 10:30     来源: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科室:     阅读:2332
字号:
分享:

倡导健康工作方式

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

系列宣传活动

正式开展


关于开展2023年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活动

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总工会,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和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扩大职业健康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倡导健康工作方式,动员全社会关心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和省总工会从2023年4月1日至5月1日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系列宣传活动。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23〕1号)和《广东省公共卫生与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公卫办〔2022〕1号)为主线,围绕宣传主题,深入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以实际行动推动健康广东建设。 


宣传主题

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活动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5月1日,部分活动延续到年底。


具体如何组织开展?

(一)组织一场《职业病防治法》主题宣传活动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会等部门单位,要利用本系统宣传阵地和工作优势,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推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实施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重点工作,以宣传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病人保障、工伤保险、医疗和生活等方面救助的法规政策及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讲活动,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举办广东省第一届职工职业健康技能竞赛


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发全省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广大职工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前期组织各地市开展市级初赛和组建参赛队伍的基础上,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定于4月10日至12日在广州市联合举办广东省第一届职工职业健康技能竞赛,内容覆盖与职业健康工作相关的内容和技能,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国家职业健康工作规范、标准及技术指南等。请各地市加强参赛队伍组织动员、认真准备、团结协作、公平竞争、文明参赛,确保技能竞赛的质量和水平。

(三)开展一轮“安康杯”竞赛活动


进一步发挥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以强化广大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群众监督为主线,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强化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广泛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大力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弘扬企业安全文化,全力营造人人关注职业健康良好社会氛围。

(四)开展一系列“职业健康”讲座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职业病防治院通过网络公开课或视频讲座等线上培训方式,开展一轮“职业健康大讲堂”系列主题讲座或大讲堂。各地、各单位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辖区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教育,通过解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建设“健康企业”政策等,使其熟知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提高职业健康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要通过组织观看“职业健康达人”微视频、观看职业健康宣讲、专家讲授劳动防护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以及防护用品的选用与佩戴等,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和能力。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结合技术服务和职能,开展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标准知识宣传普及。

(五)开展一场“健康职场-远离新型职业病危害”专题宣教活动


各地要聚焦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新形势、新问题,针对更广泛职业人群存在的职业健康问题,组织制作防治职业紧张、肌肉骨骼疾患等新型职业病危害及工作相关疾患的科普视频、宣传折页等资料,专题开展科普宣教活动,指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完善与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心理健康辅导等健康服务,倡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肩颈推拿、业余体育运动等活动,引导广大职工采取工间操、工间休息的方式,尽可能预防和减少新型职业病的发生。

(六)展示一批职业健康传播优秀作品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总工会组织指导省职业病防治院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全省展示历届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征集活动的优秀作品。各地要通过宣传折页、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积极宣传职业健康传播优秀作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和支持职业健康工作的浓厚氛围。

(七)开展一次“健康企业”典型案例宣传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职业病防治院结合2022年全省“健康企业”创建情况,选取部分典型案例,结合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我省“健康企业”典型案例分享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探索将“健康企业”建设情况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因素,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推进“健康企业”建设方面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典型经验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完善与劳动者健康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整洁卫生、绿色环保的健康环境,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完善职业健康监护、传染病和慢病防控、心理健康辅导等健康服务,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包容的健康文化,不断深化“健康企业”建设活动。请各地市于4月10日前报送一批本地市“健康企业”典型案例(同时附视频或者图文宣传展示资料)至省卫生健康委。

(八)选拔一批“职业健康达人”优秀案例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总工会评选一批省级“职业健康达人”典型案例。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本级工会组织按照“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自愿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辖区、行业、单位深入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选拔一批“职业健康达人”典型案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重点宣传相关事迹,督促用人单位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劳动条件,切实增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素养。请各地市按照珠三角地市不超过10名、非珠三角地市不超过6名的要求,于4月10日前,选送一批本地市“职业健康达人”优秀案例(同时附视频或者图文风采展示资料)至省卫生健康委。

(九)创建一批“职业健康小屋”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自愿参与、自主建设的原则,组织发动辖区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尤其是“健康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各职业病防治机构(含职业病防治院所以及承担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的疾控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尘肺病康复站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参与“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原则上,珠三角每个地市至少要在3家、粤东粤西粤北每个地市至少要在1家企业、单位建成“职业健康小屋”。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在“职业健康小屋”基础上建设一批职业健康科普体验馆。

(十)开展一轮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


结合2023年“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以农民工群体为重点,以广泛深入开展职业健康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为抓手,通过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向广大农民工提供公益性、专业性、综合性劳动保护法律服务,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法律服务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统筹安排并落实经费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支持开展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把宣传月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本行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宣传活动。


(二)紧扣主题,协力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联动,深入开展面向社会公众、企业、从业人员和媒体记者的宣传普及活动。省职业病防治院和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类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为宣传月活动提供支持。


(三)创新形式,扩大影响。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各类媒体平台,创新策划开展群众参与度高、传播效果好、贴近企业和劳动者需求的线上宣传活动,推广一批“健康企业”、“职业健康达人”以及兼具科学性、艺术性,贴近职工、贴近实际的传播作品。可采取有奖问卷调查、知识竞赛、视频讲座等形式,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劳动者主动树立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能。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组织开展(含各项活动内容数据)、亮点做法、存在不足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于5月5日前将宣传月活动总结书面材料报省卫生健康委。


 

专题专栏

更多+